外国为吸收和保留人才,激励现役军人尽职效力,普遍对军人实行优厚的工资待遇,并以国家或军队的法律作保证,通过立法建立起完善的军人工资制度。
一、通过军事基本法确立军人工资的一般原则
外国十分注重维护军人私人权益,一般在国防法或有关军人地位的军事基本法中,对军人工资的一般原则作出规定,以指导专门性的军人工资立法。
早在1903年,澳大利亚《国防法》就将“薪酬、津贴及其他福利”列为一章,经修订延用至今,规定了现役军人的薪酬原则,并赋予国防部长对军人薪酬事项的决定权。加拿大《国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军官和士兵的薪金和津贴的等级和发放条件及其没收和扣除事项,由总督会同枢密院制定的条例作出规定。”我国台湾也在其所谓《国防法》中规定:现役军人待遇、保险、抚恤、福利、奖惩及其他权利,以法律定之。对于战时军人工资,瑞士《国防法》则规定,军人继续享有和平时期的各项固定收入及福利待遇,国家届时还根据战争状况下的经济及其他情况临时制订战时军人特殊待遇法规。
另外有些国家,是通过有关军人地位的军事法律确立军人工资制度的。如俄罗斯国家杜马1998年通过的联邦《军人地位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了军人的薪金和各项补贴,共计15款,确立了俄罗斯军人的薪金结构,具体数额“按照军人工资基本数额统一标准,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防部方案制定”,“军人薪金保障办法由俄罗斯联邦国防部规定”。德国在其《军人法》中对军官的福利待遇作了原则性规定。蒙古在《公民兵役义务及现役军人法律地位法》中对军人的工资、补助、现金和实物供给也作了规定,明令“不得克扣军人的工资和供给品”。
二、通过专门立法详细规定军人工资待遇
由于军人工资待遇是一项具体而复杂的事项,难以在军事基本法中作出全面规定,所以外国或制定专门的军人工资待遇法,或在国家单项法律中对相关军人的工资作出规范。
以美国为例,美军工资标准由国会制定。1789-1799年国会通过了一系列专门立法,奠立了美军基本工资体系。1922年国会通过了《联合军种工资调整法》,将陆军和海军合为统一的工资体系。如今,在由美国国会众议院法律修订咨议局编纂的《美利坚合众国法典》中,有一编为《军职部门的薪金和津贴》,内容多达11章,对军人的基本薪金、特别薪金和奖金、津贴以及各种薪金、津贴的数额标准、计算方法、发放时间、拨用和分配等作了详实的规定。同时,美军十分重视立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除非按国防部长规定的程序经过批准,否则各军种部部长不得根据任何法律制定关于该部所辖武装部队成员的薪金和津贴的规章。
俄罗斯根据《军人地位法》中“个别类别军人的特种薪金保障办法,由俄罗斯联邦宪法法律、联邦法律和其他规范法律文件规定”的条款,在各单项法律、法规中分别对民防部队军人、武装力量补充兵、军事检察院机关军人、军事法院审判员、部队安全机关军人等的工资作了规定。如依据《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军法检察官和侦查员的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军衔工资、服役年限和特殊工作补助(为职务工资的50%);工作的复杂、紧张和专业条件补助(最高为职务工资的50%);学位、“俄罗斯联邦功勋法律工作者”荣誉称号享受的补助,以及其他为军人规定的各种补助。
芬兰、德国、法国的军队都有一套体现军事职业特点、比较稳定、完善的津贴补贴以及福利性的法规、规章。三国职业军官的工资均由基本工资和职业性、岗位性、福利性、地区性津贴补贴构成,基本工资大多取决于军衔等级、衔龄、军龄及职务。德国还专门制定了《义务兵及其家属保障法》和《军人供应法》,对战士的津贴、薪金等福利待遇作了具体规定。法国军官的工资指数标准和工资额则以法规形式立法执行。
三、根据社会发展和国防需要适时修订军人工资标准
工资立法,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变化性。为稳定军心,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外军在保持工资基本制度稳定的基础上,纷纷根据社会发展和物价浮动情况适时修订军人工资标准,以避免立法的滞后性,确保军人实际工资待遇稳步增长。
美军在关于军职部门的薪金和津贴的规定中,因不合适宜而被废止的达10余条,还规定总统对依法批发的军人薪金和津贴是否适当进行核查,并向国会提出关于调整和改革薪金和津贴标准的建议,必要时对固定薪金制度和军人酬金结构中进行改革。同时,美军在立法中对薪金调整的原则、条件、幅度、方法等作了明确规定,强调“根据本条所作的调整具有法律效力”。实践中,近几年美国军人基本工资的基数每年都依法上调了4%。不仅如此,美军还根据战争任务需要,增设一些津贴补贴等,如美《海军时报》2002年5月13日报道,美众议院武装部队委员会于2002年5月1日通过了增加反恐战参战军人津贴的法案,总额达1.823亿美元。
俄罗斯自1992年以来,先后10余次依法为军官提高工资,奖金增加一倍,军官的工资比地方同职级干部约高出一倍。1999年2月,俄对《联邦检察院法》作了修订,对军事检察院机关军人的工资作了大幅度增设规定。德国通过联邦会议确定了稳定的增资机制,军人基本工资每年都增加,不管军衔高低,增加幅度都是一样的。而根据英国、巴基斯坦的法律规定,随着物价指数的变化,军人的工资标准每年都要进行适当的调整,以确保军人的实际待遇能随着社会发展而有所提高。
四、注意与国家一般公职人员工资立法相衔接
为确保国家工资制度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外军在制定军人工资法律法规时,一般都以国家工资政策为指导,注意与一般公职人员的工资立法相衔接,以避免国家工资制度有失公允。
在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如美、英、法、德、日、泰等国,军官基本工资是参照政府公务员工资制度制定的或完全采取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如美军目前的工资增长机制,是依据1990年《联邦雇员工资比较法》运作的,规定军人享受与公务人员相同的工资增幅。法国从1948年公布《国家公务员报酬法》以来,一直对公务员、法官和现役军人统一实行指数工资制。德国许多具体的军人工资补助条例和福利规定,都是以《联邦薪金法》为依据。瑞士职业军人具有国家公务员的地位,其工资、福利待遇完全依据联邦会议制定的《公务员法》及《公务员等级工资划分条例》和《公务员等级工资晋升规定》执行。日军的工资法规是根据内阁人事院颁发的《一般职员工资法》并结合军队任务的特殊性而制定的。对于军队文职人员的工资待遇,西方国家大多规定与国家同级公务员保持一致。
可见,外军军人工资立法,一般都要参照乃至遵循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基本工资与国家公职人员基本一致,形成对应关系;但在各种津贴、补贴方面,则明显高于地方公职人员,使得其军人的工资总收入一般都高于同级公务员20-50%,从而既保障了整个国家工资制度的公平公正,又提高了军人的工资待遇和社会地位,增强部队的战斗力。
五、重视建立健全军人工资管理机构和执法监督机制
徒法不足以自行。缺乏相应的执法机构和执法监督机制,再完善的立法也是一纸空文。基于此,国外非常重视建立健全有关军人工资的执法机构和监督机制。
外军大多设立专门的工资管理机构,职能部门依法管理,形成了较健全的工资管理机制。如德军工资的管理和发放,不分军种,均由所在军区的工资管理处负责,省力、方便、易查询。瑞士联邦军事部负责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有关条例,确定军人的工资等级,并有权决定对军人的各种奖励和处罚,具体执行和管理机构是总参谋部的军队人事部。日军工资由防卫厅人事局及三军各级人事部门管理,并负责所属人员的工资奖惩事项。美、英、法、俄等国军队还设有专职监察部门,对包括军人工资待遇的执行在内的各种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澳大利亚《国防法》还规定设立“国防军薪酬审裁庭”,主要负责“对向部队成员支付的薪水及相关津贴进行调查,并作出裁定”。外军通过立法,明确了军人工资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建立起了完善的执法机构和监督机制,从而大大提高了军队工资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引自:http://fudalin.fyfz.cn/art/113448.htm